我是今天2月份加入**设备有限公司的,首先做了几个月的市场调研,每天30块,今天4月签订了一份试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今年5月下旬,公司领导派我到广东省出差,出差时时间很仓促上午告之出差下午就走了,走时没有告之任何关于报销的内容,我走时找公司借支了2000元.在广东期间我吃住在一家医院内,但由于工作关系我常常需要在广东省广州市和佛山市2地来回接送1位教授而常常不能到可报销的食堂吃饭,只能在外面吃,而且我常常需要向公司汇报情况而向公司打电话,此外还有一些在广东买的一些生活品等等,我现在手头上有各种餐费发票,电话费发票等等数百元.现在我回到武汉,公司告之没有任何出差补助,并且只报销了车费800多元要我还还差的将近1200元,其中我有数百元的发票不能报销.我一个月的工资包干只有7,800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