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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与先生今年6月喜添了一个宝宝.去办理社会生育保险的时候,被告之:因为先生是再婚,之前已经有一个孩子(判给对方).需要居委会提供同意生育第二胎的告之书才能办理生育基金.于是我先生就去街道计生办办理.没想到,他们不管三七二十一,就要向我们征收社会抚养费,共计9000多元,理由是虽然我们可以生育这个孩子.但没有在孩子出生前去提出申请.孩子出生后再来办,就要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尽管他们向我们出示了条例文件,但我觉得很冤枉:没有办申请是因为普通老百姓根本不知道要有这样一个申请的程序.再说,我和先生结婚5年才有孩子,期间你居委会和街道计生办工作人员为什么从来没有向我们宣传过?就是打个电话说一句话的事情,这件事就可以完全避免.难道他们的工作就是要钱?我是初婚,又是第一次生孩子,难道我没有生育的权利?现在我不但生育基金领不到,还要被征收,损失约2万元.他们的工作应该是向老百姓宣传和贯彻计划生育.现在没有尽到的宣传职责.正是因为他们工作失职,现在要我们承担,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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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12 16:46:1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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