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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是一个村民小组组长,就任期间,经济帐目均归大队主管(有2个会计),9年前,以村民组名义借给某包工头5万元,款项由会计划出,我只是知情,后3年中,得3万元利息用于村民分红,但该包工头已于6年前逃逸,本应在会计手中的借条不知去向,两名会计将此事责任全推在我身上,造谣说我将款项贪污,联合村民要起诉我.

民事相关
2005-04-21 21:5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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