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附近的工厂着火,事后全部工人放假,老板聘请我父亲为其看厂(未签合同),看厂中的一天老板要求我父亲到二楼为其拆竹子,我父亲不慎摔下(老板在场),造成左股骨骨颈粉碎性骨折并在南康第一人民医院置换人工关节术,对方不肯赔偿,再三要求下对方只申明出于好心赔偿4300元人民币,并要求我方签下不得再找其麻烦的协议,当时出于手术费用高,同时我方律师的建议签下了协议书,协议书上写明是聘请我父亲,我方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要求仲裁未果,随后向法院起诉,判决为对方赔偿8万多元人民币,对方不肯赔偿再向赣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至今未开庭.对方和我方律师刚是熟悉朋友,在一审中对方否认事发的具体时间,否认自己在场,还通融隔壁老板为其做假证.我方家庭背景与对方相差很大(事发时我父亲59岁)主要争议在于对方:对方有说过楼上有些不要了,且我家里有从那厂里捡回来的老板不要的一些东西,对方就以此作为最组要的证据,咬定是我父亲自己上楼捡东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