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为41岁女性下岗工人,2004年7月20日因丈夫有外遇与之协议离婚,协议内容为40平米房子和家中一切财物给他,我拿总共一万元存款,抚养女儿,他一年出2200元的教育费到女儿18岁(女儿是91年7月生的).今年女儿上高中,学费生活费具增,我无力承担,但他讲我们事先有约定.他只要每年给2200元就行了,要不就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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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你和前夫的协议,不影响你的女儿在必要时要求你前夫支付超过协议约定的抚养费,如果确因你女儿必需的费用大幅增加,你前夫又不愿追加,你可以女儿名义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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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