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律师:一、 本人是一名手外科专科医生,系执业医师。7月初我以个人名义与浙江省江山市康复医院签订了一份合作经营手外科的协议书。该院隶属杭州和平医疗投资公司,为民营医院。负责人为詹姓总经理,委托一姓赵的亲戚管理,任院长。协议签字甲方为赵院长,盖医院公章,乙方为本人。另外,本人作为医院的一名职工,注册在该院。二、 协议规定由乙方提供一套手外科专科医疗器械,价值约3.7万元。昨天进行了清点,列出一份清单,由本人、院方清点人员及赵院长签字,但他不肯盖医院公章,仅盖了一个医院医务科的公章,并提出若盖医院公章则不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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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医院公章,合同即具法律效力.院长更换,不影响原院长任职期间所签订文件的效力.建议保留该院长任职的有关文件.既然你是与医院签的协议,当然清单应盖医院的章.有关设施作为合作条件,保护设施的责任应由合作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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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