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建设集团总公司第五工程公司(现中铁二十二局一公司)一名职工,2004年11月调走。在哈铁建设集团总公司第五工程公司任职期间2001年5月~2004年6月在许平南项目部担任技术员职务。2002年7月因施工需要由项目经理麻国臣开会组织个人集资购买振动压(本人集资贰万陆仟元整(¥26000元),租赁在项目部内使用,当时由我爱人在其他项目部汇款到我项目部的账户上叁万元整(¥30000元),在工程完工后振动压卖出(由项目部处理)。本应将个人集资款返还个人。但至今尚未返还。2006年1月25日,由许平南项目部的会计孙忠彬开借款单说待有钱后付款。因现在换领导了就说没钱不给多次要钱后都没有结果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