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律师:您好! 首先还是要先感谢您在本双休日二次为我咨询问题的指导。可能是我想要咨询的题议表达不清楚,您的第二次解答,表达的二层含义仅仅是90年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在税前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工资总额,其中包括工资、工资性奖金、津贴、补贴等以及不属于工资总额的范围。这与我咨询中外合资企业在税前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工资总额并不矛盾,而我需要求证的是中外合资企业在税后利润分配中提取的奖励福利基金用于对职工非经常性奖励部分不列入工资总额,应该受《中外合资经营法》的保护? 理由:她是国家维护中方职工权益和维护投资方经济利益的特殊政策,她之所以特殊,就体现于是在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经企业董事会批准进行的,国家在制订这项政策中无论是从微观,还是宏观调控方面都予以了充分考虑,否则为什么要放在税后由企业决定

证券投资
2006-08-07 21:58:4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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