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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一家会计事务所受社保委托对合资企业的工资总额进行复核,由于这些小的事务所接触的一般都是国营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对中外合资企业的业务接触不多,因此对中外合资企业工资总额的认定标准也不甚清楚,习惯用国营企业广义的工资总额认定标准来套用到中外合资企业上来,忽视了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全国人大《中外合资企业法》的有关特许规定,如对合资企业可以在税后利润分配中根据企业董事会批准的比例提取职工奖励福利基金,可用于非经常性对员工的奖励或职工福利项目,在统计工资总额时要求把其中的奖励员工的奖励基金也纳入工资总额,企业向他们出示了财政部(87)财会95号文《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在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中补充说明若干情况的通知》中第十条款的企业在年报说明中需要披露的职工收入的内容“企业本年度实际发放给企业全部职工的并在本年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奖金、各种津贴、加班工资等)和从职工奖励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奖金总额,以及其中属于发放给企业中方职工的工资总额和奖金总额。”这短短的100个文字表达中已非常严谨地划分了工资总额和从职工奖励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奖金总额的不同定义,全面体现了《中外合资企业法》特许政策,这中间实际这与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组成并不矛盾,国家统计局所构成的工资总额就是税前成本费用中列支的那部分。对此,事务所仍然不能理解。他们也不会从深层次去理解 《中外合资企业法》为什么制订这样的特许规定?意义体现在什么地方?由于事务所的误导,合资企业的外方已提出建议取消税后提取职工奖励福利基金的方案,这样会直接损害中方职工的权益,职工准备起诉会计师事务所。

行政纠纷
2006-08-05 12:4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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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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