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单位这里的问题确实很严重,因为抛开其他问题不说,你们和委托单位书面约定保证金,后你们开了张空头支票给他们,这确实是事实(虽然有投资人故意撤资的情形,但是对外承担责任的仍然是你们公司这个法人主体),在这点上你们是完全被动的。
2、投资商确实有责任,但是这是你们之间的纠纷,你们公司这个整体还是先要对外独立承担责任的,他们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不是说因为投资商不守信用,你们公司就没有责任了,委托单位不可能去找投资商打官司的,只可能盯着你们。
3、不会影响财产归属,但是如果你们之间没有书面借用协议的话,建议贵重物品还是先移到安全的地方为好。
你们公司在这件事情中的处境比较不利,最好的办法是证明委托公司和投资人串通侵害你们公司的利益,这样以上那些对你们不利的合同皆归于无效,还可向他们索赔,但是要证明这一点技术难度比较大,操作起来不是很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