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
我是山东烟台韩资企业的员工,2002年8月入厂,2006年12月21日因工受伤,2007年10月22日被工伤鉴定八级.单位要求如果继续留厂工作,则必须放弃单位的赔偿.我的合同一年一签的,今年12月31日到期.因为我拒绝放弃,单位与12月15日书面通知与我终止劳动合同.劳动保险2004年8月开始交的.每个周六都未按加班计算工资.工伤津贴只按基本工资发放,未按实际工资发放.单位单方与我终止劳动合同,我应该得到那些赔偿?
一.可以获得几个月的经济赔偿.(单位未按规定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我)
二.2002年至2004年的劳动保险可以补交吗?
三.五年的周六加班费能得到补偿吗?
四.欠下的工伤津贴可以得到补偿吗?
五.八级工伤的医疗补助金及就业补助金应啥时付给10个月的伤残补助金被单位领取.
以上各项已与12月20日申请劳动仲裁,以上各项有时效限制吗?超过时效的部分可以通过诉讼法院得到赔偿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