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今年8月份经人介绍,与一男子见面,9月确定恋爱关系,其间,他送给我手机、衣物等物品,他自10月起就一直失约,每次约好时间、地点见面,他总以工作忙为由不按时赴约、甚至不来赴约。今年12月起,我不想再和他继续交往,一直冷落他,12月19日,我明确告诉他不想继续交往,他大发雷霆,让我于今年年底,还他八千元现金作为补偿,我让他说出8000元的明细,他说不出,就威胁我说“如果年底不给8000元,就抽死你”,我母亲质问他,他说“九月份就看你女儿不顺眼”我母亲问他“既然看着不顺眼,为什么不提出分手,还买东西送她,还说元旦和她领证”,他说“就是成心这样做的,看她要不要这些东西,我就是成心逼她说出分手,这样我就没责任了,分手是她提出来的,东西她收了,所以要还我钱,不还钱就抽死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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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的款项,你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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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送我的东西根本不值8000元,我只需还给他送我的东西是否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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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不大的东西无须返还,而且现在就认识到这个人,应该还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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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