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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经过: 我父亲钟兰晶因工乘坐陈继元驾驶的粤FN051*号小客车在京珠高速公路韶关段78KM+465M处追尾碰撞由孟某驾驶的晋M1805*号大货车,造成司机陈继元当场死亡和我父亲送院抢救无效死亡,其余几位小客车一同外出的人员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写明: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有关规定,陈继元驾车没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时造成该事故的根本原因,应承担全不过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孟某在该事故无过错不负事故责任3.乘车人均无过错,不负事故责任.我父亲所在的公司一次性支付了我父亲的补助金68543.82元,并将车辆乘客险5万元支付给我母亲,另还给了2万元抚恤金.而且我母亲也与该公司签订了这些工伤赔偿协议的合同!但事件过了几个月后,我母亲一位从事法律行业的朋友指出赔偿有误,应当追加该公司死亡赔偿金202540,因为他说工伤赔偿是应得的!在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上,我们取得了胜诉,人民法院明确的指出:交通事故解决的是民事赔偿问题,而工伤保险事劳动者因工伤事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残废时,劳动者或者遗属从国家社会得到的必要物质补偿.本案原告(就是我们)领取的抚恤金即属于劳动者遗属依法享受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其与民事赔偿两者之间法律关系不同,权力义务内容也各不相同.因此,民事赔偿请求与劳保待遇请求权不发生竞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享有工伤保险外,一招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力的,有权向该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现在该公司已提出上诉,上诉的理由是: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死者钟兰晶是在出差途中遭遇车祸死亡,原审认为其家属应获得工伤补偿,关于这一点上诉人无异议,关键在于被上诉人领取了钟兰晶的工伤抚恤金后能否再向上诉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原审法院在这一点上适用法律严重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该条第二款更是明确了承担民事赔偿的主体和范围,其是这样规定的\"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力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之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的话,受害人可以向其主张民事赔偿.造成钟兰晶死亡的交通事故责任全部在于上诉人的司机陈继云,在事故发生后,上诉人已悉数按工伤保险条例履行完毕有关补偿款项的支付,现在被上诉人又就有关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项上诉人主张权力,显然是与上述规定相勃的!

涉外纠纷
2006-08-12 15: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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