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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女朋友健身完毕去浴室洗澡时与另一个刚进来的女孩因使用水龙头发生口角后被那个女孩殴打 报案后被南开区某派出所受理 我方经医院和法医出据了病历和鉴定报告系轻微伤(描述为:头部肿起5-6个包直径2-3厘米不等 眼睛肿胀明显且有淤血 嘴角有一伤口约1厘米缝3针 身上近10处抓伤都在8厘米以上) 但对方不知从什么地方也拿出了伤情报告(描述为:3处抓伤 腹部不适)可是根本没有医院病历 竟然也是轻微伤 而且派出所还一再袒护他们 最终给予的裁定结果为(我方给予警告处分 对方罚款200元) 在此期间我方花费了医药费 伤情鉴定费 交通费共约1800元 且误工10天 不但没有得到合理的赔偿而且还被给予处分 因此我打算起诉对方(那个女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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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2-09 17:03:5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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