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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在某单位在编工作,是在早在1992年经单位借调给国内一家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任职一年,并由该公司劳务外派到新加坡的一家船务公司的油轮上工作,合同规定雇主为新加坡船务公司。当年我父亲不幸在国外船上失踪身故。按新加坡法律,雇主要为雇员强制保险,事发后我们原本要求单位按照合同给予全额人身保险赔偿,却得知新加坡船东通过英国的一家船东互保协会双方间签订了“第三方责任险”,向我们受害者家属赔付了一笔数目低于意外人身保险的所谓赔款。

公司企业
2006-07-28 09:3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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