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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父于2003年十月左右与山西人张**签订协议,由家父出资10万元,与张合作经营食品加工,由张**买进食品加工设备一套,由于缺乏市场管理经验,与2004年底家父提出解除协议,并退回投资。张均以种种理由推托,在2004年春节后返回山西,再也没有反京。事后尚欠房东房屋租金若干。家父于2005年初诉讼张**至昌平区人民法院,法院多方查找,也未找到张**。时至2006年法院提出将设备拍卖,以还清帐款。其中法院判决归还家父人民币8万8千余元。其余分配其他投资人。家父与房东和另外几位出资人商量后,由其中一人寻找买家。自行将设备卖出(未通过法院),获得钱款24万余元,但其一出资人与房东勾结,携款潜逃,房东在获利4万余元后只字不提欠款及设备的去向。现在房东还在昌平本地,我们只有当时拉走设备时的卡车牌号,那个投资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复印件(河北徐水人)但也不知是真是假。故请律师帮忙给我些帮助,不胜感激。

损害赔偿
2006-07-28 17:16:0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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