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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05年4月28日至05年12月18日,因怀孕身体不适,向公司请假休息,并每月出具嘉兴市妇保院开具的病假证明,但公司说我因自身原因请病假,不给病假工资,生活费也没有。06年3月18日我结束产假上班,正好4月份公司有工资调整,但公司认为我05年请假时间长,不给加工资。产后,由于家中照顾婴儿有困难,我向公司请哺乳假,公司开始未同意,后我出示相关法律,公司才准假22天,并且也是未支付工资。

其它综合
2006-07-28 13:56:0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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