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太太自2004年2月起从广东调至杭州市余杭区的一家美资(广东和余杭两地者属于美国某公司的分支机构)企业从事文职工作,之前都是每天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六天(偶尔也有五天的情况)。自始至终只口头约定固定薪水,并未约定加班时间或加班薪金。2005年大概三四月份起,日工作时间从每天八小时调整到十小时,对此我们没有异议,工资也是按口头商定的固定薪水发放。但上周执行总经理又有新规定,称以后的工资逐步递减地算,以后把每周六定为加班时间,该天的薪水为日薪的2倍,每天八小时以外的工作量也算加班,薪水要算成日薪的1.5倍,这样扣掉这些加班的薪水后剩下的就是基本薪水。其实原来口头商定的固定薪水总额并未变化。而且,由于我太太怀孕,口头问了一下,说未来的三个月产假将只能发放基本薪水。去年一直未签过劳动合同,05年6月份才补签了一份05年全年的劳动合同,该合同不是标准合同,是该企业聘请某律师写的一份合同,我太太是在非本人意愿下签署了合同,合同内容里并未约定详细的工作时间和具体的待遇细节。其它:1、公司里有过往的考勤机记录;2、工资发放以银行转帐方式,无工资条;3、我太太已怀孕四个月,预产期为2006年1月29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