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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今年毕业的应届生,在4月份时由于看重了北京一家事业单位有进京指标,就急签了就业协议,以及单位一个服务期协议,服务期协议中规定收取1万的违约押金。如果在5年服务期内未履行完,每年扣除2千。我当初以为就是违约金总共为1万。现在报到后查看了《劳动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 请问这个服务期协议是否合法,我现在还没有交押金,是否这个依法可不交呢!还有单位内部一个部门签定一份劳动合同,里面有违约金约定了。 单位急得要我交押金,由于事先不了解《劳动法》等对自己合法权益得保障。请律师给予帮忙与恢复。本人万分感激

行政纠纷
2006-07-25 00:20:44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benyou,你好。

      根据您提供的基本事实的了解,并基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本律师认为:

      您所说的劳动法相关规定,在这种三方协议中一般不适用。因为您是看中了对方提供的进京指标才愿意签订的劳动协议,这时候应受合同法约束,应视为双方合意的表现。再说,以交一万元的违约金换来一个北京户籍已经是相当不错。
      以上法律建议,仅供参考。如果需要进一步的咨询,请提供相关材料,再与我联系。

      联系方式,请见我的个人主页。

      祝你一切顺利,事情得到圆满解决。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

      范林刚 律师

      2006年7月24日 于北京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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