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是今年毕业的应届生,在4月份时由于看重了北京一家事业单位有进京指标,就急签了就业协议,以及单位一个服务期协议,服务期协议中规定收取1万的违约押金。如果在5年服务期内未履行完,每年扣除2千。我当初以为就是违约金总共为1万。现在报到后查看了《劳动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 请问这个服务期协议是否合法,我现在还没有交押金,是否这个依法可不交呢!还有单位内部一个部门签定一份劳动合同,里面有违约金约定了。 单位急得要我交押金,由于事先不了解《劳动法》等对自己合法权益得保障。请律师给予帮忙与恢复。本人万分感激

交通事故
2006-07-24 11:14:1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