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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2岁的女儿判给了男方,判决女方每月探视女儿一次接送时间为早上9:00--下午15:00,由女方负责接送,男方坚持不执行只是让女方看女儿,还每次要骂人,女方不得以要求法院执行,法官却说已经给女方看过女儿,就是探视过了,不需要执行也没有办法执行,请教女方该怎么办?法院的判决是不是成了废纸,真的没有办法执行吗?难道就每次去看一下?

房产纠纷
2006-07-24 14:28:38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根据你的陈述:1、关键要看判决书的主文是如何陈述的!如果判决书明确了探望的时间和方式,他是不能拒绝你同孩子单独接触和亲热的;况且,虽然离婚了,但你在法律上仍旧是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对孩子仍旧是要承担起监护人的职责,包括支付生活费等等,因此男方无权妨碍你完整地行使探视权。2、关于探视权的内容,不应仅含“看一眼”,应包括身体的接触、言语的交流、单独相处等等,这不单单是你的权利,也是你作为法定代理人身份所应承担的给与孩子爱和关心的职责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只要你在事实和法律上不存在任何不适合探望孩子的情形,对方、法院就无权阻止你行使探视权。3、该法院执行员所说的话是不负责任的!如果男方阻止女方行使探视权,在女方申请强制执行后,可以由法院执行员向男方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依判决履行协助女方探视孩子的义务;如男方拒绝执行(一般可以在申请执行后新一轮探视周期到来时看得出男方是否拒绝执行),法院有权要求男方将孩子带到法院,然后由法官将孩子交给女方行使探视权,否则法院有权对男方采取司法拘留十五天的强制执行措施,以迫其就范!以上仅供参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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