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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7日签订二手房转让合同,2006年6月18日交房,6月21日过户.合同规定,乙方银行贷款冻结款即房款的20%在过户22个工作日由担保公司即中介转交甲方.并有乙方在6月22日写的房款欠条,但现在中介和乙方拒绝履行义务.无理提出要扣掉三分之一营业税后的余额才交给甲方,但合同明确规定房产交易过程有关税费由乙方承担,并且在新政出台后,最后口头商定营业税是由乙方和中介共同承担的,因为乙方和中介之前有两次违约行为,两次迟于合同约定时间支付首付款及第二次房款.甲方没有追究其违约责任.

损害赔偿
2006-07-23 18: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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