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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2006年3月15日租赁了一间住房,草签了一份合同,写明时间为3月20日至9月20日,6月份的时候因为不小心把锁弄坏,后来房东要求我退房,不租了,通过中间人(他表弟,当时介绍给我房东的人)给他讲明我可以退房,但当时由于我要出差不能把房屋东西搬出,结果今天房东说算清楚,要收我7月份房租,还要我赔偿200元的东西损坏费用,我觉得他提前单方面解除合同应该交给我违约金。请问我的观点对吗?我应该怎么做?谢谢你了

医疗纠纷
2006-07-25 15:23:0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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