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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来承租房管所解放前房屋,后来在1988年房屋倒塌后,我找房管所要求给予修缮,房管所拿不出资金给我维修,我为了正常的安全生活居住,我在原有的地皮上重新盖起了房屋,(以前的已经全部倒塌不存在了)。在2006年12月,县里招商引资,把我居住的地址重新规划,我们现在是拆迁户,开发商也和我签有协议,(**协议中说明房产性质是私有制**)。但是现在房子盖好了,开发商不交房屋给我,说房管所给他们去函,让开发商不给我办手续。房管所说我以前住的是公房,虽然房屋倒塌了,房子是我自己重新盖的,但是地皮是他们的。让我给他们一些钱,他们才同意我办理房产证,请我应该给钱吗?给多少呢?

房产纠纷
2009-01-10 16:27:4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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