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是武汉一家私营企业公司的职员,公司在平顶山设有办事处,我在办事处任会计。由于在2005年10月,公司业务下滑,公司对我处所有业务进行清算并撤除,决定有几个公司尾款由我留下来回收。总公司欠我报销费用一万余还未付,我多次向公司以文件及电话方式催要,总公司一直以各种借口拒付,并且从2005年11月停发我工资,2005年1月份我收回其中一个合作单位退款20000元,我想从中将我个人费用扣下,于是要求公司尽快将费用付给我,但对方一直不给,一下子拖了两个多月,最后我没有办法,只好将费用一万余元扣下,余款汇给总公司,现公司欲将我告上法庭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