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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美国独资的公司,注册地在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今年1月公司通知我变更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相应调整工资标准为8000元/月。我同意了公司的安排。劳动合同约定从2月份开始执行,于是我开始做合同中规定的工作。劳动合同2份,公司盖好章后让我签字。我签完后准备将其中1份给公司的时候,公司反悔说由于上层没有完全协调好,这份合同不能生效,还需要继续商量。在这期间,我一直是在做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但工资还是按原来的标准(3500元/月)支付,公司口头同意到时再把差额补上。于是我等到今年7月份,公司给了我1份新合同,工资标准变为了5000元/月。现在,我不同意公司单方面变更条款,想要求公司按以前的合同执行,即支付8000元/月工资。

涉外纠纷
2006-07-19 16:2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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