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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与现任公司在2004年8月14日,签定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为6个月。但是合同期满后,公司没有提出过与我续签合同,而我的状态是继续为公司工作着。由于我的职位要求,在公司加班天数较多,公司在2006年5月底命令我休假(休补休)3个月,在后来休假期间2006年7月18日下午接到公司电话,告之我被解聘了,理由就是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了。可以补偿我一个月的工资。补休还剩几天没休,就给几天工资,而不是乘以倍数的。

证券投资
2006-07-19 11:43:1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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