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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与现任展览公司(香港独资)在2004年8月14日,签定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为6个月。职位是:资深设计师。但是合同期满后,公司没有提出过与我续签合同,而我的状态是继续为公司工作着。由于我的职位要求,在公司加班天数较多(约150天),公司在5月底命令我休假(休补休)3个月,后来休假期间2006年7月18日下午接到公司电话,告之我被解聘了,理由就是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了。可以补偿我一个月的工资。补休还剩几天没休,就给几天工资,而不是乘以倍数的。

证券投资
2006-07-19 09:43:07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wmt4393,你好。

      根据您提供的基本事实的了解,并基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本律师认为:

      在您好与该公司的劳动合同中,您的权益已经受到如下几个侵犯:1、签定一年的劳动合同,却约定半年的试用期,违反法律规定。2、合同到期后,虽继续存在劳动关系,但却没有与您再签订劳动合同,违反规定。3、加班时期未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费。
    综上,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但应支付一个月的补偿金,还应支付赔偿金作为其违反北京市相关法规的代价。
      以上法律建议,仅供参考。如果需要进一步的咨询,请提供相关材料,再与我联系。

      联系方式,请见我的个人主页。

      祝你一切顺利,事情得到圆满解决。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

      范林刚 律师

      2006年7月19日 于北京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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