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于04年至07年2月期间被他人控告为:职务侵占罪、后被公安、公诉机关拼凑了共计十一项罪名共计侵占了六十多万人民币,并由此被:刑拘、扣押了汽车、计算计、现金(在庭上知:开庭之前公安部门就将现金定为赃款已返还给控告人、我也不知他们依据什么法律规定?因公诉人在法庭上也宣读了此返还证据了)逮捕、公诉两次、开庭六次、撤诉两次、裁决两次、取保候审一次、最后公诉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法院下达解除取保候审。 我想咨询:1、在上诉我所经历的法律程序后,我是否属于被他人诬告、是否属无罪之人了? 2、由于六百多天的牢狱之灾和被强制监管,造成了各方面的不良影响只大、经济上的 损失如何挽回和补偿呢? 3、 我现在通过我的案子在当地所履行的法律程序及所履行的每步结果和法律时限之长,真是不明白了、控告人的能量为什么如此能调动法律程序跟着走呢?会不会存在钱和权的做用呢?如是的话、下步我如何去做呢?由于管辖权的规定、我会不会遭到想象不到的报复呢? 如何申诉?才能洗清拨所受的不白之冤呢? 因到现在被扣押的钱物还没有个说法、不知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要扣什么、叫本人必须限时送去!可案子以到现在程序了为,为什么就没程序了!更谈不到时限了?太不讲理了! 上诉请各位予以指教,真难啊! 因到现在以近四年了!心中有冤太闷的慌了!

刑事行政
2009-05-17 10:35:1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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