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10日我向某房动租住房屋一间,费用一月一付,到进年7月10日搬出,搬出时是房主告知我房子要交给另外的人住于9月份。当时由于我是刚毕业的大学生,忙于回签合同单位报道。于是我电话高知房主,所欠的水电费用我来不及亲自送到,交由我朋友地二天交付,房主当时也是同意的,说没有什么事的。过两天付也行。但当我朋友去交付剩余的一个月水电费(75元)时,房主则说要多交半月房租(100)元,不然就追究法律责任。而且以有我的身份证复印件相要挟。PS:在整个租房期间我们并没有签定任何的协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