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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无缘无故起诉被告,诉称:被告业务员甲某到原告处与被告达成口头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购买了手机若干。(其实,所有的这些被告根本就不知道,原告急没给过被告货款,也没从被告处提过货)于是,被告提管辖异议,居然被驳回;上诉,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答辩期间,被告多次问法院要原告提交的证据,法院不给,说是没依据)现在,一审法院追加甲某为共同被告(住所在一审法院地),发传票给原被告(我公司)开庭。

刑事行政
2017-10-01 01:57:00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一、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收到诉状的15日内提出;二、法院有权力追加被告;三、建议你带上有关材料当面向律师咨询或委托律师代理诉讼。
  • 债务追讨起诉的,具体开庭时间应该由审理案件的法官进行告知,法律是没有具体规定的,但是开庭审理需要在审限范围内进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因债务追讨起诉的原告,应该要明确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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