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10日我与电信公司签定了代理合作协议,协议中规定我的主要责任是发展固定电话及宽带上网的市场开拓,但负有对客户欠费的催缴责任.经过我的努力,2004年下半年的时候,我已经为电信公司每月创造10几万元的收入,但随之因部分客户的不诚信,每月有了2-3千元的款子收不上来,因此电信公司要求我承担客户的欠费,但我按照合同拒绝了电信公司的无理要求,因此电信公司已就从2005年1月开始以我把欠款没收上为由,没有支付我的代理费,直到2005年5月15日.2005年5月16日,电信公司要求我和他们重新签定了一份协议,这次协议中规定客户的欠费要我承担,而我也觉得那些不诚信的客户已经被停机,其余的客户都很诚信,在新的协议有效期内,我小心的发展客户,应该不会发生什么客户欠费,我就签了这份协议.但签了协议后,电信公司就要我把2003年8月10日到2005年5月15日所有的客户欠费都付给他,我则认为没道理,拒绝他们.2005年6月24日他们单方面解除了协议,而我认为他们解除协议是没有理由的,所以还有应该结算的帐务我不和他们办理.2006年6月30日电信公司以要求我支付客户欠费的理由,提请仲裁机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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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无须对2003年8月10日至2005年5月15日之间的客户欠费负责,因为协议约定由你负责催缴,并未约定如果催缴不到,由你来赔偿,存在催缴不到的情况,可能有你工作上的失误,但主要应理解为业务风险.
2005年5月16日签的协议,只能对2005年5月16日至协议结束之间的客户欠费有约束力.这是对的!
可以反申请,要求他们违约解除协议给我赔偿.
建议您请律师出面帮你应对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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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