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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单位是做建材代理销售的,27号那天有施工单位要购买我们的产品并要求签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货款在10个工作日后才能支付,因此我在合同中规定结帐的依据是货物签收单,到结帐日时我们拿着货物签收单向这家施工单位索要货款。由于货物买卖是单位之间的交易,而且是先付货后付款,所以我在合同中要求对方在签收货物的时候要盖章签收,并要求对方在合同中加盖样章,以便确认。但在签订此合同时,对方称盖章不方便,在盖样章处将盖章签收样章中的盖章样章这四个字划掉,将指定收货人的名字及手机号码写了上去,而且不是指定收货人本人签的名字,然后在此处加盖公章以示更改,此处更改了,但合同前款中明确规定要在货物签收单上盖章签收,而且我在合同的最后注明合同涂改无效。合同双方均已盖章。

行政纠纷
2006-07-14 08:23:1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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