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5年3月租了一间房子,签署合同时交给房东430元的房屋押金,合同约定房屋期满后无损坏房东应退给我房屋押金。房屋2006年7月14日到期,我从7月初起就联系房东,要求搬离房屋并退还房屋押金,但房东以经济困难为由一拖再拖。眼看房屋就要到期了,因为合同上规定每超期一天就要收取每日租金的5倍金额,所以我很着急想快点儿退租。但是房东说要7月15日才能退给押金,那么逾期该怎么算?所以我和房东签署了一个“说明”,双方约定因房东未能退还押金而导致房屋逾期,我不负任何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