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5日我在某医院看宫颈糜烂时被诊断为尖锐湿疣后,做过激光,还有红光,波姆光等物理治疗,注射白介素共花费4911.6元,2007年11月28日复查时医生说复发了,2007年12月3日(2007年11月28日至2007年12月3日期间未经过任何处理)去另一家医院检查一切正常,只是普通假性湿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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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医院在治疗中有过错,是可以主张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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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喻律师,我想请问一下,都可以主张些权利吗?比如要求赔偿可以要求多少,还有这种事值不值得打官司呢,如果请律师大概要多少费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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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