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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奉节县甲集体社将位于海拔175米以下的土地3.63亩于1982年与乙集体社位于175米以上的土地3.63亩对调。三峡移民建设过程中,175以下此3.63亩被占,因乙方有7、8户人在175以下此土地上修了房屋,所以得到了移民补偿费《奉节县人民政府举证说明》。现因修万县-宜昌高速公路需要占175以上此3.63亩土地,乙方便向甲方索要土地,要求又调换回去。奉节县人民政府调节后下达《奉节县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书》判定175以上3.63亩所有权由甲方所有,乙方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重庆市人民政府下达《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中说明奉节县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由误,要求纠正。甲方不服,向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被告为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甲方败诉,维持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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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7-12 09:41:0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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