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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包有一家小型养殖场,有工人3名。2005年10月6日,本人因有事外出不在场内。期间有一烫鸡店老板到我场购鸡(之前有约,本人同意出售给他)。在商议买卖鸡时其鸡店老板说由他自己开车来拉。但在当天他并未开车就来到我场,因我所在养殖场距公路有1公里,购鸡后买主要求我场一名工人转送,该工人当时答应用手推车送,但买主执意要用我场一闲置小四轮送,工人在无奈之下去发动,但没发着,后买主亲自到车棚内将小四轮启动并开往鸡舍装鸡,随后开出场门口,之后又唆使工人驾驶。当行至公路叉路口时与一辆酒后超速行驶的小轿车相撞,造成买主腿部骨折,工人轻伤,小轿车内两人轻伤,小轿车损坏。后经交警处理,工人承担这次事故40%责任,小轿车承担60%的责任,买主不承担任何责任。

知识产权
2006-07-16 23:5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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