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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律师,这种情况,我是否应该申请仲裁?还有一个问题,合同上有很多处出现了甲方乙方,但是有一处,甲方乙方角色互换了,这个有影响吗? 事发时间: 2005年01月22日 事发地点: 重庆市 事发经过: 04年9月开始,我以个人名义与一家外地的重庆分公司有一个合同,上面注明每月我从第三方公司提供商品到上海的那家重庆分公司,然后次月二十号以前那家重庆分公司以当月供货量为准,对我进行结算!然后第三方公司停止对我提供商品,相应的我也停止了对重庆分公司停止供应,有十二月,一月两个月货款未收合同上面注明次月二十号以前付清,然后也有一句补充,(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协商处理),他们公司承认欠我货款,也给我出具欠条,但是一直拖到接近六月份了!!!我不知道我表达得够不够清楚 以下是律师的解答 既然出具欠条,就可以以欠款纠纷为案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其它合同上的瑕疵均以欠条为中心意思进行解释。若没有其他原因,你的案件应该是胜诉。

经济相关
2006-07-10 11:31:44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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