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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2年向信用社贷款,并签订了贷款合同,贷期为一年。一年后贷款期已满,但信用社并未向我催款,而且在其后的两年有效诉讼期内也从未向我催款。但到2006年5月向法院起诉,要求我归还原来所贷款额,并出示了一份该信用社2005年1月向我催款的通知书,通知书上签了我的名字。 但事实上该通知书上签署的我的名字并不是我本人亲笔签署的,而且此事我直到06年信用社向法院出示证据的时候我才第一次知道,为此,我向法院提请作笔记鉴定,以证明该催款通知书上的签名非我本人亲笔签署,为此我在法院当着法官的面亲笔写了份材料作为笔迹鉴定的证据。而且催款通知书上的笔迹与我本人亲笔写的证明材料的笔迹即使用肉眼也很容易辨认非同一人所写,但令人惊讶的是,法院在我申请进行笔迹鉴定的一个半月后给我的鉴定结果是:催款通知书上的名字为我本人亲笔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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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7-05 12:2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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