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4年12月同时从同一开发商处购房两套。现在办理产权证时出现以下问题:
1.当时合同里规定的是商住楼,现在开发商告知说住房的用途需要变更成写字楼;这几年开发商从来没有通知过我们;
2.合同约定面积中建筑面积为每套为108平米多,使用面积为80左右,现在办理的的使用面积丝毫不差,现在核定的建筑面积为每套102平米;误差接近6%;
3.开发商出示的资料中显示实际该建筑项目的总面积误差为1%多一点;
4.在计价条款上是按照使用面积计价的;
5.我们购房的时候房子是现房,
房产商开始提出的方案是(误差3%以内按照100%退款+3%以外2倍赔款)/2来支付我们的损失;但是在我们拒绝他们只支付1/2的金额方案之后,房产商立刻撤销所有答应赔偿的承诺,并声称合同完全合法,开发方完全没有过错,如果我方不满意可以原价退房。
他们居然让我们按照3年前的原价退房!
请问,各位律师,面对这样的开发商,我该怎么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