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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XX(女)与XX(男)1996年相识恋爱,于2001年1月31日确定同居关系,至2006年7月1日,共同生活时间长达五年之久。其间双方感情甚好,共同努力积攒积蓄17万余元,于2004年底在湖北省购房一套。 户名:男方 购买时间:2004年 房屋总价值:17万人民币(含装修费) 因男方提出晚婚要求,女方为确保婚前共同财产利益,经甲乙双方协商,如男方两年时间内(2008年前)不能作出结婚决定,或在此期间出现背叛感情及出轨行为,女方有权保护自身利益提出分手,并由男方支付女方人民币10万元或以双方所购房产转户于女方作为利益赔偿,并于正式分手半年内对女方进行一次性支付赔偿。

劳动纠纷
2006-07-04 08:4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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