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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一家酒楼签定了转让合同并预付了35万元的转让金,但事过一个月后才知道该酒楼为一家餐饮公司的分公司,而分公司是不能变更法人的,所以我向原酒楼的老板要回已付的35万元,而他因此赖帐不给!我于2004年8月1日将该老板告上法庭,经过两年的等待,昌平法院于今年3月22日判我胜诉并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而被告于3月20日病故,并在此期间将酒楼出租给另一方,和他们签定的合同期限到2008年8月.现在我虽然知道他的儿子有偿还能力,且他们的另一个酒楼在回龙观经营且利润客观,但昌平法院迟迟没有执行力度,被告也没有偿还欠款的任何举动.

其它综合
2006-06-28 22:48:0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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