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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04年9月认购一套商品房承诺年底到期,移交现金15万余,但直到今年4月才完工,我于4月底要求退钱,但至今卖方已无现金,推脱,合同中未有,卖方如违约承担的赔偿责任。

知识产权
2006-06-28 23:11:06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您好,就来函咨询商品房买卖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的司法解释之规定,在假定你所购的房屋性质为商品房,在假定你所购房屋的开发及出售行为合法,在假定出卖方现在仍有条件向你移交房屋,并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在出卖方迟延交付房屋的情况下,当你催告对方移交后,法律便赋予了你可以在催告后的三个月内行使解除权,若你当时未行使催告权,你亦应在解除权发生之日(双方约定的移交房屋日期)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则解除权消灭。
    根据来函,若你未能及时行使解除权,则不能主张解除合同,要求退款,而只能要求移交房产,并要求赔偿损失(按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对于主张权利的途径,可以协商,也可以向当地所属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解决,亦可直接起诉,待法院判决支持诉请并生效后,在对方不履行的情况下,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若有疑问,可来电来函来人继续交流,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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