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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将查封财产(一娱乐场所设备,该场所已承包给个人)交由第三人保管,在当时并没有说明保管人是谁,仅说由谁保管,后因保管人使用,导致发生火灾,以致查封财产灭失,后提起司法赔偿,我方理由是:一法院交由第三人保管,保管人不能使用,二、法院故意拖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后,从立案到查封整整用了4个多月,而且从书面证据看,多次可认定被执行人财产。但经过两次听证会均认为法院没有违法,理由有二:一是保管人使用是因为其为承包合伙人,是属依法占有所以允许使用,二是,交由第三人保管我方没有提出任何反对意见或措施。从所有证据看,没有任何直接或间接证据证明有承包合伙人,仅有保管人陈述的一句话,而且陈述还前后不同,前说是几个人合伙承包,后又说是代被执行经营。对拖延执行直接说是无证据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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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7-25 11:5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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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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