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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6.17在公司出的工伤,那天手被机器压了5分多钟,拿出来时已不成形,全扁掉了,11月份公司主动提出让我去做鉴定,其实在这期间我的手的伤情一直是没有好,一直在接受治疗的,但今年有关部门咨询了以后才知道要等伤情的稳定下才能去做鉴定的。。。06.3鉴定结论下来是十级,但在今年2月份公司卖掉了,2.1就有新单位接管了,所以从2月份开始新单位就算我病假了,4月份时公司负责人打电话来说让我先休息6月份会安排相应的工作。6.20来电话让我去工作,我说工作可以的,但因为我的手当时被机器压的很厉害现在还是不好,不能动了,原来的工作是肯定不行了,原来的那个工作就是靠右手的,上班可以但要换工种,公司意思原来是做什么工作的现在也是这份,要不就解除合同...这个星期必须去上班,不去就解除合同,现在公司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原因是员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来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是根据这条的,6.24还接到一张通知上面是这么写到的(你自06.2.1入职以来,至今已请病假4个月20天,已超过规定的3个月医疗期,为保证公司正常运作,请尽快回到工作岗位上.若6.23前还未来上班,公司将与你06.7.22解除合约)晕!这不是刁难人吗?请问该怎么处理呢?如果解除合同的话公司是不是应根据法律法规向员工提供相应经济补偿呢?在提供补偿的同时本人是否要提供什么相关资料吗或有关病情资料?本人想说明的是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原来老单位支付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都已支付给本人

婚姻家庭
2006-06-28 11: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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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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