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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6.17在公司出的工伤,那天手被机器压了5分多钟,拿出来时已不成形,全扁掉了,11月份公司主动提出让我去做鉴定,其实在这期间我的手的伤情一直是没有好,一直在接受治疗的,但今年有关部门咨询了以后才知道要等伤情的稳定下才能去做鉴定的。。。06.3鉴定结论下来是十级,但在今年2月份公司卖掉了,2.1就有新单位接管了,所以从2月份开始新单位就算我病假了,6.20来电话让我去工作,我说工作可以的,但因为我的手当时被机器压的很厉害现在还是不好,不能动了,原来的工作是肯定不行了,原来的那个工作就是靠右手的,上班可以但要换工种,公司不肯意思原来是做什么工作的现在也是这份,要不就解除合同...这个星期必须去上班,不去就解除合同,晕!这不是刁难人吗?

证券投资
2006-06-29 15:08:01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根据你的陈述:1、原单位出卖给新单位,属于法人之间的合并,新单位成为原单位权利义务的承受者,它完全有义务对原单位的员工进行安置,有责任承担原劳动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2、根据你的伤残等级(十级),你可以依法要求单位一次性支付你本人6个月工资的伤残补助金;3、如果单位执意不给你换工种,而你因伤残确实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单位在解除合同时未按规定给你经济补偿金的,单位还应按照经济补偿金的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4、你应尽快同新单位交涉,一旦新单位要解除合同或者不诚心解决而有意拖时间的,你应尽快申请劳动仲裁,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切记:劳动仲裁的申请时效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超过时效仲裁将不予保护。
    以下是相关法律规定,请一定仔细阅读、领悟,一定会对你有很大帮助的!

    国家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劳动合同。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六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劳动法》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

    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七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以上仅供参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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