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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5年6月13日入职爱芬食品(北京)有限公司工作, 在东营销售其生产的“德芙”巧克力产品,公司于2005年6月28日签订劳动合同。当时寄到我手中的是空白合同,我只是看了大体内容后便在乙方处签字按了手印,后合同寄走,再也未见到合同。直到2005年12月我的上级经理换人,现任经理多次要求我自动辞职,我均未同意,他于2006年3月13日通知我已被公司辞退,理由是我不合公司要求,并于次日将证明传真至经销商处(公章为爱芬的章),我认为不合理,此后两个月内我与公司交涉,要求其发放2月、3月份13天的工资并继续旅行劳动合同,均未有答复。我于2006年5月12日向北京怀柔区劳动局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并立案,于6月12日到北京撤诉,因劳动局得到“爱芬”传真的我的合同,合同的甲方是“青岛中智人才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合同争议的仲裁地为青岛,因诉讼主体不符通常败诉为由协商我撤诉,我同意并撤诉。至今我未收到\"爱芬或中智\"任一方给我的正式辞退通知. 现在我已于“青岛中智”和其上级公司“上海中智”取的联系,要求其与“爱芬”协商发放我的工资、补偿金和我仲裁产生的费用,均被双方互相推诿。

继承
2006-06-26 15:48:3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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