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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去年经营一辅卡拉OK店面,营业执照上写的是我老婆的名字.后因种种原因我在与老婆的同意下将该店面转让给了别人.由对方先付一半的费用,之后每月分期付清另一半.并签定了转让协议.可是他在还了数月之后,借口经营不善将该店面低价又转给了另外的人.但是营业执照上的法人代表名字并未更换.我曾多次找他还清余额,可是他说以前的合同无效.理由是转让协议上的名字是我的签名,并未签我老婆的名字也就是法人的名字.并拒绝还清余额.请问我这笔钱真的要不回来了吗?这可是我多年的血汗钱三万多元.他只还了一万三千余元.为此事我心急如梵. 上月我已经将他告上法院,今天收到被告的答辩状,他在答辩状上写道:\"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约定的履行营业执照变更等相关手续因违反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而履行不能.国务院<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个体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方式\\场所等项内容,以及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家庭经营者姓名时,应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以文化部关于实行<文化经营许可证>制度的规定第七条\"许可证只限申报经营的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转借\\出租或出售.为由说我的营业执照和其他许可证依双方约定不可能变更在被答辩人名下,即合同的目的——卡拉OK厅的经营权不能实现。这几点条例来强调我与他之间的转让合同不合法。我因为不懂,我只是想到被告还没把尾款付清给我,我怎么可能把营业执照都跟他办呢?所以营业执照上还是老婆的名字。

其它综合
2006-06-23 21:56:5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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