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我镇里转找的合同制工人,90年签订了为期5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没有终止也没有续签双方没人提及这个问题,到现在也没给我解除劳动合同.95年12月22日以党委政府的名义行文任命我为镇经委副主任,单位继续安排我工作,在这个单位已经连续工作了23年,由于人为的原因,我的工资不给报批,后发生纠纷,我起诉法院.法院说我的合同已经到期,没有续签,视为没有书面劳动合同,按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鲁高法(2005)201号\\”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问题。(八)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的处理问题。对这个问题的处理必须正确理解《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该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受劳动法调整,该条款实质包含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也包括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受劳动法调整。对该款规定应当理解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才能形成劳动关系,才能按照劳动争议纠纷加以处理。对没有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是否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劳动法没有明确规定。会议认为,由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用工问题上受到有关政策的限制,按照《劳动法》第二条第2款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招用的劳动者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才能形成劳动关系,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临时用工按照雇佣关系处理\\\。法院以\\\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临时用工按照雇佣关系处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