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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聘进单位时参加岗位培训,当时签订了一份“员工培训协议书”,其中关于培训费用是这样写“培训费用:市场价格为1880元,根据单位的《员工培训管理试行规定》计价为940元,其中一半作为直接的员工福利,另一半即作为自付而暂不支付。”并约定按工作期限以比例来扣除培训费用。如:工作未满3个月离职者,员工须承担70%的培训费。现在不清楚的是:如按照70%来算培训费,是以940元为基础来扣除?还是按照940元的一半来扣除?

行政纠纷
2006-06-30 10: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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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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